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自颁布实施近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
1999年修订: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
2004年修正: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005年全面修订:重点是完善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2013年修正:主要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8年修正:重点是优化公司注册程序、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投资者的保护、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进行规定。
2023年末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等层面作出重大调整。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一期内容——“三会一层”包括哪些内容?
“三会一层”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全称为法人治理机构。“三会”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层”指的是管理层或经理层。这个概念在《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旨在确保公司的有效运作、决策透明度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
股东会: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最终决定权、控制权;新《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均称“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经营决策机关,决策和监督。
监事会: 公司监督机关;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可以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即可选择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经理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注:党组织的前置研究程序
1.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
2.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3.在决策程序上,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